新建电厂碳排放标准
电厂CO2
减排是《气候行动计划》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行动。美国环保局在2013年3月首次提出的方案要求所有新建发电厂每兆瓦时的碳排放都不得超过1000磅,最终由于多方反对,不得不废除这一方案。EPA在2013年9月20日重新提出了新建电厂排放标准并启动了既有电厂标准设定过程。
根据EPA的评估,到2012年美国天然气发电厂的平均碳排放水平介于每兆瓦时800磅到850磅之间,燃煤发电厂约为每兆瓦时1700多磅。《清洁
电力计划》将涉及美国约1000家电厂中3000台发电机组。新建电厂碳排放标准的确定还考虑了对美国电力行业的清洁能源投资,保证美国能够继续发展能源多样化,利用高效的天然气、清洁煤炭技术、核能及可再生能源(风能和太阳能)。
EPA第二次提出的新建电厂碳排放标准提议参考了初次提议的250多万条反馈,对燃气机组与燃煤机组分别设定标准。新建大型燃气机组排放标准为1,000磅CO2每兆瓦时(约为454gCO2/kWh),新建小型燃气机组排放标准为1,100磅CO2每兆瓦时(约为499gCO2/kWh);新建燃煤机组排放标准为1,100磅CO2每兆瓦时(约为499gCO2/kWh)。电厂也可选择几年内的年均排放,但标准更为严格。这一标准的出台也受到美国煤炭相关行业的强烈反对。
在EPA的标准影响分析中指出,设定的电厂碳排放标准将影响到出售1/3预期发电量的火力发电厂及三年流动平均约219,000兆瓦时的净上网电量。此外,这一标准还将影响美国的温室气体捕获与存储技术(CCS),使采用此技术的燃煤电厂成本与采用其它低碳技术的电厂成本相接近。EPA也希望这一标准的出台,推动电厂采用或研发CCS技术。根据分析, CCS技术是燃煤电厂最佳减排方式之一。EPA并未表明碳排放标准的出台是否会影响电价。
美国对新建电厂碳排放标准的设定是其气候变化
政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举措,也是美国用来代替
碳交易制度的强制性措施。但没有减排量或配额交易,企业没有在碳交易体系中才有自行减排或买卖配额的选择。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欧盟各国在欧盟碳交易体系下,根据配额分配规则设定了单位产品温室气体排放基准线,但是此类基准线并不是强制性标准。在欧盟碳交易体系第一阶段,德国设定燃气机组供电基准线在365至384gCO2/kWh之间;荷兰给出的燃气供电基准线为404gCO2/kWh,燃煤供电基准线为872gCO2/kWh;立陶宛燃气供电基准线为421 gCO2/kWh,其他燃料供电基准线为779 gCO2/kWh。难以完成减排的欧盟电厂还可以购买配额或抵消量进行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