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2014-12-2 19:29 来源: 易碳家期刊

挥发性有机物削减量核算


3.挥发性有机物削减量核算 

淘汰、关闭企业(含破产企业)及生产设施的认定需由区县经济信息、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现场验收出具证明文件。关闭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量=上年该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根据《北京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核算)。 

根据《北京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核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削减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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