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量
4.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量
日常督查、定期核查、专项检查等发现污染治理设施废气污染物综合去除效率下降、不正常运行或无故停运的,污水处理设施去除效率下降、不正常运行、无故停运或偷排污水的,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弃物未妥善处理的,均核算其不正常运行的新增量。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综合脱硫效率和脱硝效率等按零核算其排放量(新增量);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损坏,且不能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或脱硫剂/还原剂消耗量等参数证明的,未更换和维修期间按脱硫脱硝设施不运行核算其排放量(新增量);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在分布式控制系统或传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时缺失,且未及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整改的,缺失时段出口浓度按当月记录数据最大值核算其排放量(新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