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核算
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量+农业污染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其中,工业污染源排放量=
造纸行业排放量+印染行业排放量+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量
造纸(印染)行业排放量为所有造纸(印染)企业排放量的累加值,累计机制纸及
纸板(浆)、印染布产量用市统计局数据进行校核。
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量=上年排放量+当年新增排放量-当年新增削减量
当年新增排放量=上年排放强度×上年地区生产总值×计算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
上年排放强度= 上年扣除造纸、印染行业后工业排放量/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监察系数)
监察系数根据核查期综合达标率较上年变化情况取值。
计算用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造纸行业工业增加值+印染行业工业增加值)/(当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行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