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全文

2016-1-28 22:28 来源: 北京发改委

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六)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我委依据《决定》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从2016年3月1日起,我委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单位进行执法;3月30日起,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执法;6月16日起,对逾期未按时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责令整改,责令整改期结束后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年。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对于本市争建全国碳交易中心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在碳排放配额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按时完成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统筹推进和组织实施,协调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业务和技术支撑,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同时,强化碳排放权交易检查执法,切实保障履约效果。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主体责任,尽快完成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加强本单位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控制,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工作。

  (三)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重点排放单位节能减碳情况,积极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节能减碳工作,协助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做好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

  (四)第三方核查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严格把关,且原则上不能连续3年为同一家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核查工作。对于经专家复核及抽查复核出现问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我委将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第三方核查机构或核查员资格。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陈操操; 联系电话:66415588-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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