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全文

2016-1-28 22:28 来源: 北京发改委

北京市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


  (二)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

  1.关于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根据以往惯例,我委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和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的2014年及历史年份碳排放数据进行核查。其中,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年份为2009—2012年;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历史排放年份为2009-2012年,其移动设施历史排放年份为2011-2014年。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应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于2016年3月4日前向我委报送2014年度及历史年份排放数据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和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公章)。

  根据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结果,我委将于2016年3月9日前发布最终纳入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进入名单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应从我委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自行委托对应行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我委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

  2.原有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原有重点排放单位,应从我委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自行委托对应行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我委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

  3.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5版)》(详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2015版)》(详见附件3),开展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4.关于核查报告质量管理。我委将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组织“第四方”核查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确保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关于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机构。我委将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的现有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进行移动源行业核查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方可开展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工作。

  6.关于报告单位碳排放报告数据复核。对上报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5000吨,但与利用统计数据核算的该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的报告单位(重点排放单位除外),我委将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若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则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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