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全文

2016-1-28 22:28 来源: 北京发改委

北京市关于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一、关于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本市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2016年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10000吨(含)以上的单位,统称为“原有重点排放单位”。

  第二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10000吨的单位,统称为“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

  第三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业代码5412)和公共电汽车客运单位(行业代码5411),统称为“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

  经核查确定的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上述条件的非涉密单位,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均应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责任,参与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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