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全文

2016-1-28 22:28 来源: 北京发改委

北京市控排企业碳排放配额核发


  (三)碳排放配额核发。

  1.关于既有设施配额核发。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我委将于2016年4月30日前,核发新增重点排放单位2015年度既有设施配额。2016年度各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配额将于6月30日前核发。其中:发电、供热类企业的配额是依据2015年度实际发电(供热)量预分配2016年配额,待核查确定2016年度实际发电(供热)量后,再进行最终核定。

  2.关于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原有重点排放单位和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若在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运行的设施),且新增设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含)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总量20%时(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对应本单位固定设施),依据核查结果,可于2016年3月31日前提交核发2015年新增设施配额的申请。我委将根据重点排放单位2015年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该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2016年4月30日前核发或调整2015年新增设施配额。

  对于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其移动设施部分不区分既有设施和新增设施,配额分配参照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版)》(详见附件4),依照历史强度法进行分配。

  3.关于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对于2012年注册成立且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的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和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对应本单位固定设施,或2012年有新增排放设施且在2012年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的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和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对应本单位固定设施。我委将直接根据核查报告的结果,对该单位既有设施配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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