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全文

2016-1-28 22:28 来源: 北京发改委

北京市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流程安排


  二、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流程安排

  (一)碳排放报告报送。

  1.关于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报送。根据历史年份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经初步核算2014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以上的排放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5版)》(详见附件1)要求,核算本单位2009-2012年度、2015年度碳排放数据,于2016年1月25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网址为http://project.bjpc.gov.cn/tpf),向我委报送2009-2012年度、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如为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需要额外向我委报送2011-2014年度碳排放报告(移动设施)。

  2.关于原有报告单位(含原有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报送。原有报告单位(含原有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5版)》要求,核算本单位2015年度碳排放数据,建立二氧化碳监测和报告机制,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通过“填报系统”,向我委报送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报告单位(不含重点排放单位)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待核查工作结束后,修改完善碳排放数据,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

  3.关于重点排放单位和报告单位名单。我委会同市统计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在2016年履约期结束后,适时公布2016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重点排放单位除法人在本市注销外,原则上在试点期间不得退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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