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漯河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保障项目质量、资金安全和环境效益,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5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规程》(环办科财〔2023〕20号)及《
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23〕109号)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项目管理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符合地方宏观经济
政策和环境空气管理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1.提前谋划、突出重点。围绕美丽蓝天建设核心目标,优先支持PM2.5浓度改善效应显著的项目,突出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
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重点方向;
2.
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瓶颈问题,精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使用产生实实在在的环境效益;
3.突出奖补、引导投入。专项资金以奖补方式为主,引导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形成资金合力;
4.注重绩效、结果导向。全过程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5.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资金支持方向
参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河南省申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入库指南(2023版)》,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方向为过剩产能淘汰退出、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面源污染控制和车油路综合治理等。属于落后产能/装备的锅炉及炉窑淘汰项目、扩大产能的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企业达标排放改造项目、采用非成熟高效治理技术项目、烟气脱白(烟羽治理)项目、除VOCs“绿岛”建设项目外其它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
节能改造项目、已经采用成熟高效治理技术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仅更换末端治理设施配件等日常维护类项目及其它与大气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则不予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坚持企业自主申报、自愿实施原则,由项目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主动提出申请。项目单位一经申报并获批,即视为自愿接受项目管理要求和绩效约束,须按承诺内容和时限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项目类别提交以下材料:
1.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淘汰类和移动源污染治理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工业污染治理类、面源污染治理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复文件。淘汰类项目提供区县级政府批复文件,批复文件需明确拟淘汰拆除的设备或生产线是否属于落后产能、完成拆除工作时间,确保落实拆除后不再复产、不进行产能置换、不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等要求;工业污染治理类、面源污染治理类项目提供相关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评)。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指标设置可量化、可考核,明确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生态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4.企业无环保失信和环境违法行为证明。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项目单位环保信用和环境违法情况进行核查,对近三年内无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公章。
5.项目单位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承诺提供的申报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不存在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等情况,确保实施过程中资金投入。
(二)项目审核
1.项目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专家的专业涵盖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管理、财务(或审计)等领域,且至少包含1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或审计)专家。
2.对于工程建设类项目,除进行资料审核外,应审核项目现场条件是否仍能满足建设需要,要求项目单位出具相应承诺函和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未完工证明、配套资金承诺函等)。
3.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支持。
(三)市级备案
对通过专家论证且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全部申报材料(含专家论证意见)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启动
1.项目单位应在市级审核通过后30日内至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类项目应提供开工报告。
2.市生态环境局、属地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明确建设内容、实施周期、绩效目标、资金投入与管理要求等。
3.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后,按最终申报文件组织项目实施。
(二)工程监理与合同管理
1.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建设部令第86号)要求的项目,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理。鼓励其他项目聘请
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和进度管理。
2.项目单位应与各参建方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工期、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三)项目变更管理
1.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变更的项目,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原则。
2.项目如需变更(如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单位须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须重新编制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3.对无法实施或发生重大变更未获批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将其移出美丽蓝天建设项目清单,并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资金。
(四)资金拨付与收回
1.淘汰类项目:项目完工并通过属地主管部门验收后,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应建设单位,避免资金挤占、挪用等。
2.治理类项目(清洁能源替代类、工业污染治理类、面源污染治理类):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核查后,拨付80%资金,项目绩效指标在验收后的一年内均能达到既定目标,方可拨付剩余20%资金。上述资金以验收核查最终确定的金额进行结算。
3.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程序收回已拨付资金。
4.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市财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用于美丽蓝天建设项目。
(五)项目管理平台与信息报送
1.项目管理平台建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和运维全市统一的美丽蓝天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现项目申报、进度跟踪、资金监管、验收归档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2.信息录入要求。项目单位须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平台注册和信息录入,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完成以下内容。
(1)于每月5日前完成月度进度填报,包括项目进度、资金支付情况、存在问题、变更信息等;
(2)及时上传项目进展报告、施工照片/视频、合同发票、监测报告、验收文件等佐证材料;
(3)所有上传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不得事后补录或篡改。
3.信息审核与调度。属地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项目填报信息的审核确认。市生态环境局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对信息填报不及时、不完整的项目予以通报,对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下达督办通知,并向属地政府通报。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一)验收依据与内容
1.验收依据:项目最终申报文件及批复、绩效目标表、项目变更相关文件、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
2.验收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1)建设内容:是否按批复完成所有建设任务,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
(2)绩效目标:污染物
减排量、排放浓度限值、淘汰规模等内容是否达到预期指标。
(3)资金使用:资金支出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
(4)档案管理:立项、招投标、合同、监理、财务等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二)项目验收流程
1.工程结算: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结算,形成结算报告。
2.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括资金使用合规性、设备材料采购合理性等。
3.竣工决算:项目单位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明确项目实际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4.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完成竣工决算后,向属地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绩效自评报告等。
5.项目验收: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重点评估建设内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6.验收备案: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属地主管部门归集整理验收资料,依规完成相关信息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
(三)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1.未完成预定绩效目标;
2.擅自进行重大变更且未履行报批程序;
3.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
4.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5.档案材料严重缺失或造假;
6.未按程序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决算;
7.未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方案实施项目;
8.淘汰类项目未实现“两断三清”或未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六章 职责分工
(一)管理部门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5号),专项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职能部门承担项目实施监管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统筹全市大气污染治理、标准制定、监测验收、减排核算与综合考核。负责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改造,摸排台账、规范改造标准、日常巡查执法、完工核验备案;负责企业燃煤燃油锅炉淘汰、涉气企业深度治理、环保绩效提档、火电
化工脱硝改造、生物质锅炉提标,全流程督导、监测验收、在线长效监管;负责餐饮油烟集中治理项目的申报审核、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申请等工作。负责养殖场氨治理、农用炕房煤改电的环保复核、散煤禁烧监管、减排量核算;牵头跨部门联合排查、项目调度、迎检资料汇总。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指导项目单位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柴油货车新能源更新替代。摸排货运车辆底数,制定更新方案;督促企业淘汰老旧车辆、购置新能源货车;统筹进度台账、行业督导,协调解决运营配套问题,按月推送更新数据;配合移动源联合执法。
市公安局:负责梳理柴油货车台账,简化车辆报废注销流程;常态化路面执法,严查尾气超标、闯禁行等行为;优化新能源车辆登记上牌,共享车辆管控数据;配合柴油货车更新管控及移动源专项整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摸排砂石骨料企业落后生产线落后产能清单,制定淘汰方案;督导企业拆除设备、完成产能注销;联合开展验收销号,常态化巡查严防复产;及时报送产能退出数据。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餐饮油烟日常管控与执法。全覆盖排查餐饮商户建立台账,督促安装、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就餐高峰错峰巡查,严查油烟直排、违规露天烧烤;按月报送整治及执法台账,配合联合检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统筹餐饮油烟治理方案、排放标准、监测溯源、技术指导及成效汇总。牵头统筹环卫车辆新能源更新替代,督促企业购置新能源环卫车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用炕房集群煤改电治理主体实施工作。逐户摸排建立改造台账,编制实施方案、落实补贴政策;开展农户宣传、组织施工安装、完工现场初验、兑付改造补贴;建立设备后期管护机制,配合环保复核与数据报送。
市畜牧局: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梳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氨排放治理清单,督促指导相关属地政府统筹畜禽氨减排方案、督导监测和成效汇总。
市住建局:牵头统筹樟江路两侧充电园区建设及货运园区集中提升整治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运行、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开展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核查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纠正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六纪检监察组:负责常态化开展专项资金项目跟踪监督工作。聚焦专项资金审批分配、项目立项实施、资金拨付使用、验收结算、绩效评价及问题整改等关键环节,全程跟进监督权力运行和履职尽责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规范使用资金、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自验收及绩效自评、配合管理部门开展项目验收与资金检查,并对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动态监管
(一)全过程动态监管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全过程动态监管体系:
1.定期调度:依托平台按月调度项目进度和资金执行,形成调度专报。
2.日常监管:属地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日常监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现场核查: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重点项目的现场核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覆盖现场检查。现场核查应留存影像资料,形成检查记录。
4.不定期检查:根据平台预警、上级交办等线索,对相关项目开展“四不两直”检查。
(二)监督检查重点
1.采购及招投标:是否存在应招未招、规避招标、违规转分包。
2.组织管理:是否未批先建、工期严重滞后、档案不齐。
3.施工与监理:是否按图施工、监理履职是否到位。
4.资金使用:是否超范围、超比例、专账不专。
5.淘汰类项目:是否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对主烟道实现不可恢复性拆除或物理隔离、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6.平台填报:是否按时、如实填报和上传佐证材料。
(三)重大问题报告机制
属地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下列重大问题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局:
1.项目单位挪用、套取、挤占专项资金;
2.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
3.项目因政策、规划等原因确已无法继续实施;
4.项目单位明确表示放弃实施或已破产、注销;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情况商市财政局采取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
第八章 项目维护与档案管理
(一)项目维护
项目通过绩效验收后,至美丽蓝天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完成前,为“项目成效保持期”。在此期间,项目单位须保证治理成效稳定达到如下要求:
1.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率不低于95%;
2.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绩效目标申报的限值要求;
3.淘汰类及清洁能源替代类项目不得反弹回潮。
属地主管部门在项目成效保持期内至少组织一次“回头看”检查。对成效保持不达标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由属地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收回建议,经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视情况收回已拨付资金或扣减后续资金。
(二)档案管理
1.项目单位须建立“一项一档”,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文件、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及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监理报告、施工记录、竣工图、工程结算报告、财务凭证及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绩效自评材料等。
2.市生态环境局应留存全套材料电子版及复印件(盖章)。
3.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项目档案按要求移交档案馆。
4.平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九章 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完成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