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气候协议简评

2015-12-13 21:39 来源: FICC新兴业务碳金融 |作者: 仝岩

《巴黎协定》自愿的可持续性机制(市场机制)


6.自愿的可持续性机制(市场机制)
保留市场机制,允许缔约方之间自愿进行减排交易,前提是保证整体排放不出现重复计算(为EUETS、CNETS等碳权交易市场提供空间,以自下而上的治理框架将有助于双边、多边市场机制的发挥)。
协议未能明确市场机制(比如JI、CDM等京都机制),协议将机制的制定延至第一届缔约方会议。(一个可能的趋势:CDM等国际交易机制将发生变革,国际间形成基于本协议的自愿可抵消减排机制,而民间的自愿抵消减排机制亦能并存,国际间碳市场形成新增长动力)
由于目前市场大部分国家已开始实施碳交易市场机制,并且市场机制可最大程度调动私人资本参与,将来国际间市场机制很可能发展为双边、多边的碳交易市场链接,并可能在2020年以后形成全球统一碳市场。
协议对目前的碳市场格局影响深远。包括中国、欧盟在内的碳交易机制可能在国家自定贡献目标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从而撬动私人资本的参与。国际间的市场机制须视协议中可持续性机制的后续设计。中国还可能延伸全国碳市场至一带一路和其他欠发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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