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气候协议简评

2015-12-13 21:39 来源: FICC新兴业务碳金融 |作者: 仝岩

《巴黎协定》有力度有雄心可执行,确立全球气候长期治理框架


3. 有力度有雄心可执行,确立全球气候长期治理框架
协议中清晰表明对2℃的长期减排目标是“well below” 而不是之前的“below”, 并且追逐1.5℃的目标。根据IPCC报告,要达到2℃以内的目标,全球在2030年排放水平应减排150亿吨温室气体。如果将目标提高至1.5℃,减排任务空前之大(1.5℃减排目标测算将由IPCC于2018年的特别报告中公布)。(更具雄心,超预期)
形成了“只进不退”的棘齿锁定(rachet)机制。各国提出的行动目标建立在不断进步(progression)的基础上,建立从2023年开始每5年对各国行动的效果进行全球盘点的约束机制(global stocktake)。(盘点机制约束着各国的自主目标,定期评估将促进各国提升减排目标)
目前各国的自定贡献目标(INDC)距协议的目标仍有差距,将在2018年建立一个对话机制(a facilitative dialogue),盘点减排进展与长期目标的差距。(各国可能会调整并增强减排目标,以使各国气候减排行动总和与长期目标相符。)
协定要求建立针对国家自定贡献(INDC)机制、资金机制、可持续性机制(市场机制)等的完整、透明的运作和公开透明机制以促进其执行。所有国家(包括欧美、中印)都将遵循“衡量、报告和核实”的同一体系,但会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能力提供灵活性。
各国将力争尽早达到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并在之后迅速下降,到2050年后实现碳排放与碳吸收的平衡(净零排放,超预期,化石燃料市场将受到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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