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能否扎实落地?

2015-6-12 15:23 来源: 中国环境报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红线是实线,关键在执行。生态红线到底该怎么划?怎么打破部门间利益藩篱?红线区域如何管理?在6月10日由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等单位组织举办的“生态保护红线与生态安全论坛”上,与会专家从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意义、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

生态保护红线到底该怎么划?

应根据需要适度扩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划定范围

生态红线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保护领域的最重要制度之一,但对其概念和内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

多数学者认为,生态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提升生态功能、保障生态产品与服务持续供给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 是落实 “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的基础。

也有专家认为:生态红线包括区域地理上的红线、环境质量红线、资源消耗上线和污染物排放量最低限等。还有专家认为生态红线就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范畴。这些概念既涉及空间范围边界线,也涉及管理控制线。

那么,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是在原有保护框架基础上,仅仅是多框上一条红线,还是需要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水源涵养保护功能等问题,以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重新划定呢?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欧阳志云认为,为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应根据需要适度扩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划定范围。目前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该覆盖全国,建议将国土面积35%的区域纳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区。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缺乏不同制度、不同部门和区域之间的协调机制,导致生态红线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尚存在诸多需要协调的地方。比如,生态红线制度如何与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区等生态保护制度相协调。

目前,国土、林业、海洋、环保部门都承担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但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职责边界不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环境保护处副处长崔洪国在向记者介绍山东省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情况时,一度发出这样的感慨:“由于缺乏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足足进行近4个月,红线划定工作才最终落地。”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副所长李俊生说:“各自为政的局面将导致后期多头监管等问题。同时,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势必影响生态红线制度的效果和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生态红线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虽然已成为国家政策,但尚未进入法律层面。为保证生态红线的合理划定、维护,需要建立健全生态红线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

专家呼吁,国家应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在制定面向全国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条例》的制定,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定义与内涵、划定方法、管理体制等,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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