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牌警告有多大威力?
“水十条”提出,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这项机制能发挥一定积极的作用,是一个很重要的抓手和环节,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立法等多种原因,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紧紧依靠这一制度是不够的,秦天宝说。
在孙长昊看来,采取污染源分级管理是基层解决当前环境
问题的重要手段。他说,从环统数据看,例如沈阳市的污染源总数一般在几万家,而执法人员数量仅有几百人,其夸张的比例决定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必须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将有限的监察力量部署到重点污染企业上。分级管理的后续手段就是分级查处,这需要注意3方面问题:
首先,将企业环境管理结果与信用评价挂钩,借助社会力量实施监管。各地应当结合辖区企业自身特点,将“黄红牌”制度延伸,有针对性地对不同企业实施综合制裁手段,达到消除企业违法行为的目的。
其次,实施动态更新的评价体系,做到奖罚分明。充分调动企业整改的积极性,让企业看到治理的成效和优良企业所获得的良好社会待遇。因此,不但要设立黄牌和红牌,还有设计绿牌和蓝牌,落实新《环境保护法》不仅仅是落实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对表现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也应当落实。
再有,评价不在于多,在于严格落实。对于辖区企业的监管,可以分批次地纳入评价体系,不过一旦纳入后,就要第一时间落实对应的奖惩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企业消除违法行为。
“多年以来,传统的治理模式使得政府更习惯于‘抓’问题,但是这种突击行动、行政命令的形式不长久,应当注意建立完善一种制度,并用立法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在法治已成为社会治理和国家运行基本准则的大背景下,预防和治理水污染更需要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秦天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