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水十条”实施过程中如何深化这一机制?
王彬认为,在国家督查方面,首先要强化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这方面,国家已出台了一些规定。近期,拟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再有,就是要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参考纪委巡视办案模式,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辽宁省沈阳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队长孙长昊认为,流域污染治理重在地区联动,其污染特质决定了必须采取流域相关地方统一行动的执法模式开展查处。既可以提升针对性,结合不同流域地区污染物特点进行治理;又可以统一查处力度,确保上游打击处理、下游给予支撑的模式建立起来。
不过,孙长昊提出,流域污染治理具有一定周期特点,大气污染具有时效性,例如“APEC蓝”,流域不可能在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后即时显效。我国目前多数水体处于劣Ⅴ类质量,其自净能力的恢复也是下阶段治理成败的关键,因此,加强国家督查和省级巡查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国家和省级配套资金和
政策的支持,否则仅仅依靠微薄的地方财政,难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