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深化执法机制?
“水十条”提出,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
“这是纵向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最新表述。”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
政策研究中心
法规与体制研究部高工王彬说,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1999年中组部发文调整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实行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协助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
据王彬介绍,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初步明确了地方和中央的监管分工。
他认为,相对以前,“水十条”有以下不同,一是“国家监察”改为“国家督查”,这样一来避免了“环境监察”与其他部门职能混淆、监管企业与监督政府职能混淆;此外,也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角色要全面转向督政。
二是将“地方监管”进一步细分为“省级巡查、地市检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巡查、检查制度,就是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执法的层层监督。
“从‘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到‘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加强环境监管纵向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的统一监督管理,赋予了地方政府做好环境保护的压力和动力。”王彬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