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过程的合法性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是保理商通过购买出口商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获得其对买方的债权。因此,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性是保理业务合法性的前提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进出口贸易而言,若有下列情形的,进出口合同无效:无真实贸易背景,假借订立进出口合同的名义,开具信用证或进行保理以获得融资;进出口合同违反了我国现行对外贸易管理法律
法规。如进口商无进出口经营权而直接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或中国的出口商所从事的贸易超越了其法定经营范围;出口合同违反了国家的其他法律。如出口国家禁运物资等。
保理商对法律的原则要求是他通过受让债权能够获得对债款绝对的不受任何影响的占有权利,唯有他拥有全额收取债款的权利,并用收回债款补偿他预付的收购价款。保理协议中所限定的可转让的债权应属于可依法获得但尚未实际占有的权利。保理商为获得对债款的权利,就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某种转让手续。这种转让可以协议的形式进行。在协议中,卖方同意将对债款的权利转让给保理商,而保理商也同意接受这一权利转让,并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在普通法系中,这种转让分为法定转让和衡平转让两种。不论法定转让还是衡平转让,只要交易的实质是对债款的绝对买卖,则转让就可视为将所有权的全部移交。尽管如此,保理商还是比较倾向法定转让的,因为一般而言,法定转让能使保理商获得其所要求的惟一的绝对的对债务人索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