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地方政策和技术规范支撑体系建设。非试点地区首先应在总结试点碳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深刻解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省级
碳交易主管部门在确定参与
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排放配额分配、核查管理、履约管理、市场监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非试点地区必须以管理办法为指导,开展与全国碳交易有关的地方政策和技术规范支撑体系建设;例如,制定进一步加强全国碳市场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政策措施,开发有助于实现地区
减排目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转型的排放配额分配方法,制定保障完成核查任务的政策措施,制定保障企业履约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措施等等。通过开展上述工作,不仅可以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顺利进行,还有助于非试点地区破解发展与减排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碳市场促进减排和经济发展转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