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全文细则

2015-2-8 22:09 来源: 易碳家

《京都议定书》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1.依《公约》第八条设立的秘书处,应作为本议定书的秘书处。
2.关于秘书处职能的《公约》第八条第2款和关于就秘书处行使职能作出的安排的《公约》第八条第3款,应比照适用于本议定书。秘书处还应行使本议定书所赋予它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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