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全文细则

2015-2-8 22:09 来源: 易碳家

《京都议定书》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变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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