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细则

2014-12-14 09:19 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权益。直接排放是指燃烧化石燃料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间接排放是指使用外购电、热、冷或蒸汽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配额是市发展改革委分配给纳入企业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排放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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