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细则

2014-12-14 09:19 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配额管理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五条 本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逐步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以下称纳入企业)纳入配额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碳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企业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历史排放、行业技术特点、减排潜力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配额总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配额总量,制定配额分配方案。 

  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仅在交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稳定市场价格使用,具体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有偿发放配额而获得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纳入企业发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是配额权属的依据。配额的发放、持有、转让、变更、注销和结转等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九条 纳入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其在登记注册系统所开设的账户,注销至少与其上年度碳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履行遵约义务。

  第十条 纳入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相关规定取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抵消量不得超出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1单位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

  第十一条 纳入企业未注销的配额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直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5月31日后,配额的有效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纳入企业解散、关停、迁出本市时,应注销与其所属年度实际运营期间所产生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并将该年度剩余期间的免费配额全部上缴市发展改革委。

  纳入企业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权利义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制定合理的配额和遵约义务分割方案,在规定时期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并完成配额的变更登记。未制定分割方案或未按规定完成配额变更登记的,原纳入企业的遵约义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其具体承继份额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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