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和
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统筹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有关
问题,适时开展检查督导,保障实施进度和效果,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
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委托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和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作为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平台,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各相关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247家重点用能单位、163家重点排放单位要将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作为促进本单位绿色发展的战略选择,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组建专门工作团队,落实经费等工作条件。
各认证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相关规定以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价)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的基本规则,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评价,并对认证或评价结果的有效性负责。要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质监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咨询、中介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认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对在认证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违规情况,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资格。
(三)做好资金保障。
247家重点用能单位和163家重点排放单位作为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的建设主体,负责承担相关认证、咨询费用。市财政对于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万吨标准煤(含)—5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1万元;5万吨标准煤(含)—100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3万元;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奖励15万元。市财政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委托评价、专家咨询、培训等相关工作开展。鼓励区县对各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审计要求,专项用于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开展宣传与培训。
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经验交流及培训会,宣传
政策信息。及时总结最佳实践和典型案例,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推广先进实施经验。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和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适时发布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交流工作经验,推荐国内外成熟先进的节能减碳技术和方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8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于凤菊; 联系电话:66415588—0515
市质监局认证处 张淑敏 57520143
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裴金山 88549929)
附件:
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名单
区(县)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计划汇总表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奖励申请表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
碳排放管理体系要求
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
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验收申请表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意见报告格式模板
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意见报告格式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