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评价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的单位都有哪些?
2.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评价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的单位。
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详见附件4)、《
碳管理体系要求》(详见附件5)、《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详见附件6)确定的程序和规范,策划、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并确保持续有效运行。
管理体系试运行3个月后,进入评价验收阶段。评价采用满分300分制,得210分以上(含)为“通过”等级,210分以下为“不通过”等级。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放单位向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报送《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7)、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8)、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相关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9),同时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的单位,可提供1份标识清晰的相关证明材料。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初审后于2015年8月15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最多可分两批次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2015年10月30日前各中介机构将评价意见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意见报告格式模板详见附件10,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意见报告格式模板详见附件11)。
2015年11月1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组织专家对评价效果进行验收。2015年11月3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的单位名单,并按标准支付被委托开展效果评价的中介机构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每个评价约2万元)。评价等级为“不通过”的用能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继续申请评价直至最终通过。后续开展评价所需的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费由用能单位负责承担。
评价为“通过”以上等级的,评价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每年3月底用能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管理体系内部管理评审报告和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绩效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市发展改革委将把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对区县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考核时予以加分。认证和评价结果将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单位,考核时予以扣分。对按时完成任务,特别是成效突出的单位,将在申报中央预算内节能项目、财政奖励节能技改项目、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补贴推广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市级财政性奖励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等领域项目时,将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