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及工作步骤
三、组织实施及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
2014年10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联合召开能源管理体系和
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启动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014年11月21日前,各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放单位应将启动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报送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2014年11月28日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将材料汇总后(格式详见附件2)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
(二)实施阶段。
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等确定的程序和规范,策划、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做好能源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发布、学习、执行、监视测量等重点工作,完善能源利用过程控制措施,实现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循环管理提升,确保能源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能源管理体系试运行6个月后,进入认证阶段。认证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核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13年已通过认证的9家单位,如果在2015年9月30日前认证证书到期,应于到期日之前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完成体系文件转版并有效运行。
通过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3)报送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其中:2013年通过认证的9家单位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报送材料。2015年10月15日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初审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2015年11月1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组织专家对认证效果进行验收、抽查。2015年11月3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按标准给予重点用能单位相应的奖励资金(2013年通过认证的9家单位的奖励资金,于2014年底前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