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项碳市场运行准则在紧锣密鼓的或征求意见或正式发布,但未见有关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相关新规定出台,此次管理办法是否对自愿减排量市场做出新安排?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自愿核证
减排量抵销量最终确定为5%,且《管理办法》定义自愿减排量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
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此项明确了项目类型,只允许来源于新能源、碳汇和甲烷利用的项目,其余所有
节能类项目不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