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之十问十答

2021-1-12 09:02 来源: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

企业在配额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环境主管部门是否会做出惩戒措施?


作为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对拒绝履约行为将处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明确规定,对于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1-3万元罚款并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同时第四十条规定,对于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3万元的罚款或对欠缴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同时在此次颁布的配额分配方案中也明确指出,对于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也将不予发放及收回免费配额。

排放权交易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市场化手段,相对于行政手段具有全社会减排成本较低、能够为企业减排提供灵活选择等优势。此前,山西环境能源交易中心就积极先行,对碳排放权交易不断深入研究,与多家碳交易试点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可利用充足的会员储备资源与丰富的业务经验,在即将迎来的碳市场交易高潮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助力我国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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