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之十问十答

2021-1-12 09:02 来源: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

山西省本年度国有企业合并重组范围较大,涉及诸多重点排放单位,是否会对未来履约产生影响?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此举规范了对重点排放单位在发生特殊情况时的注册登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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