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之十问十答

2021-1-12 09:02 来源: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对核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此次管理办法中对核查工作是否继续做出了新的指示?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和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此举说明一段时期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方式将与现阶段保持一致,即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工作,对省内全部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核查,市级主管部门仅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具体核查方式将在《企业温室气体核查指南(试行)》正式公开稿中继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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