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之十问十答

2021-1-12 09:02 来源: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

有些企业本年度已经历过主管部门的温室气体核查,但在履约年度不再存续,此种情况是否还会给企业发放配额资产?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此举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的退出条件,解答了僵尸企业是否发放配额的疑惑。

本文导航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