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炳成: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的挑战及其法制应对

2020-8-15 13:37 来源: 《中州学刊》 |作者: 朱炳成

全球风险社会中的差异弥合与协同治理


全球风险社会既是一种理论又是一个现实问题,其在内容上内生于全球化进程,在应对策略上落脚于弥合差异、协同共进。特别是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在政治、经济等层面存在差异,若要在气候治理中建立良好的秩序规则,就要减少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等利益主体在气候治理议题上的分歧,实现有效的协商与协同。如何进一步增强不同主体的共识,就成为实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关键因素。就气候风险应对路径而言,为协调多元主体的不同诉求,弥合差异与分歧,可从四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强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协商基础。该原则不仅强调发达国家应承担历史责任,还明确了其他主权国家在气候治理领域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条件。二是重视科学数据基础。鉴于现有科学技术及其应用手段的有限性和公众对风险认知的局限性,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和措施要以客观的科学数据为基础,进而展开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协商。三是明确坚持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气候变化的科学不确定性及其影响的广泛性和后果的不可逆性,使得人类不得不采取“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应对态度。四是重视国别和区域实施性立法的作用。如卢曼所言,全球社会已经到来,社会系统已经发展成一个统一的全球社会,而法律制定仍然是由地区性的政治系统来完成的,这种社会发展形态并没有解决社会发展的系统性问题,而是通过叠加的方式产生新的困难。[15]在此情形下,优化国别和区域实施性立法就成为实现协同治理的必要举措。

标签: 气候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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