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2019-5-7 15:21 来源: 生态环境部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中关于尾水利用有哪些要求?


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中关于尾水利用有哪些要求?

答:农村生活污水含有的氮、磷等是农作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经预处理后可就近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水体富营养化风险。因此,《工作指南》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规定。特定利用情形且没有相应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的,可根据尾水利用特点、土壤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在排放标准中规定尾水应达到的水质要求和水质监控位置。

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需因地制宜

问:我国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地方在制定排放标准中如何做到因地制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答:我国幅员辽阔,农村自然禀赋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指南》明确要求,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各地要根据农村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处理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观、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制订科学合理的排放标准。从实际出发,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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