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与其他政策制度的协调
第一,税制的联动改革。征收环境税的基本目的并不是取得税收收入,而是调整企业和个人行为,使其更理性和自觉地保护环境。基于目前我国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社会对通过征收环境税来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增税措施,应该会表示理解和支持但同时,目前社会各方对宏观税负过重、税收收入增长过快的意见较大,再加上对财政支出方面的意见,反对增税的呼声很高。从减轻企业总体负担和降低环境税对经济社会影响的角度看,有必要实行宏观税负稳定的改革,通过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降低环境税对社会经济的不利影响。
因此,我国在开征环境税时,有必要结合整个税制结构的调整,按照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改革方案,以其他税种改革所形成的税负空间为限度,来开征环境税,保持宏观税负的基本稳定,进而发掘环境税“双重红利”功效。
当然,并不是所有税种都适用于作为减税手段,国外选择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国外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不同,是以货物劳务税为主体的。在我国现行税制的18个税种中,适合配合环境税改革实施减税的可能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按照国内的税制改革方向,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就属于唯一能够提供较大减税空间的
政策改革,可作为环境税税种配套改革的首要选择。
第二,财政支出政策的联动改革。为了解决开征环境税所带来的经济方面的不利影响,包括降低产业的竞争力、降低部分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等,合理运用财政补貼政策是一个必要选择。对环境税征收后成本和负担上升较大的企业,针对企业在
节能减排改造方面的投入不足
问题,应给予积极进行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企业一定财政补貼t同时,企业增加的减排成本,会通过税负转嫁一定程度地引发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这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影响较大,必须对贫困家庭给予援助和补偿。
虽然在我国国情下,环境税的收入并不必然要专款专用于环境保护,但仍然有必要通过加大財政对环保的投入来配合环境税的实施一是加大財政对环保的投入规模。我国环境问題严重,历史欠账较多,坏境税收入难以满足环境保护投入的需要,在开征环境税后,还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的环保投入同时,要选择合理的投入方式,通过财政奖励、貼息和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更好地提高財政支出效率。二是确保环保机构和队伍的资金来源渠道与规模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財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各级财政应保障环境监察支出的需要,这既可以保障环境监察部门在取消排污费后的经费来源,减少改革阻力,也有助于增强环境监察能力的建设水平。
第三,税收优惠政策的联动改革。取消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补貼和税收优惠政策,是构建环境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环境税开征后,应清理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要求不相一致的优惠政策规定,避免对环境税的实施效果产生一定的削弱和抵消例如,现行增值税对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化肥等农资给予13%优惠税率的优惠政策,虽然这有利于减轻农业和农民的负担,但不利于农村生态保护,因为我国农村滥用农药、化肥是造成面源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再如,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幻资对引进企业给予的税收返还政策,会引发国内地区间的污染转移。这些都是有必要进行清理的政策。
取消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一是建立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和绩效评价制度。桉照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促进资源节约、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分类,统计每一预算年度内由于本年度实施上述优惠政策而减少的税收收入额,并分析和评价优惠政策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和政策效果、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结合国内在税式支出预算制度建设方面的进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绿色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环境政策的联动改革。
排放权交易作为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经济政策之一,与环境税相比,各有优缺点,两者不仅是相互替代的关系,更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在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实践中,会出现环境税与排放权交易平行实施的复合模式,即两者的联动改革。在复合政策模式下,环境税回避不了与排放权交易之间关系的协调问題。具体来看,一是对于污染物排放,涉及环境税与排污权交易之间的协调;二是对于二氧化
碳排放,涉及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之间的协调D在制度设计上,应避免对同一企业同时采用环境税与排放权交易两种手段的情况。同时,要综合考虑两种政策所增加的企业成本,合理进行制度设计和协调,避免造成企业的负担过重。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行政手段仍然是我国环境政策中的重要手段。环境税应与行政手段协调配合,纥好地实现环保效果-例如,环境税与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企业关停政策的配套。目前,政府对具有污染严重、消耗大量资源能源、对环境质量损害大、对人体健康影响巨大等特征的污染严重企业采取了关停政策。环境税实施后,可作为以
市场手段关停企业的重要方式,对需要关停、污染排放不达标的污染企业执行惩罚性税率,使企业成本明显增加,无利可图。这需要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提供相关准确、及时、可靠的企业信息,使税务部门能够有的放矢。
环境税开征后,应清理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要求不相一致的优惠政策规定,避免对环境税的实施效果产生削弱和抵消。如农药、化肥等农资优惠税率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引进企业给予、、的税收返还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