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科学客观理性认识大气污染治理

2016-2-19 15:18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范敬平

现有的环境监管机制和管理程序在杜绝企业偷排漏排现象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取得了哪些成效?


当前的环境监管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对企业偷排漏排形成了制约。以燃煤电厂脱硫系统为例,有3套程序决定了电厂脱硫设施的连续运行。

一是脱硫工艺不允许擅自停运治污设施。目前全国80%以上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已取消旁路烟道。旁路烟道主要是在启停炉或脱硫系统异常时开启,烟气不经过脱硫设施直接进入烟囱排放,不对主机运行产生影响。取消旁路后,若机组运行却停运脱硫设施,将对脱硫系统造成严重损害,严重的几亿元环保投资化为乌有。因此,取消旁路后,企业脱硫设施与机组同步启停。脱硫设施出现故障,机组也必须同步停运。否则将对脱硫塔内防腐内衬、除雾器等部分造成毁灭性破坏,而且危及机组安全生产,对于企业来讲得不偿失。由于脱硫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直接影响到发电机组的连续运行,发电企业已将脱硫系统的运行管理纳入主设备范畴。这一套联动程序已经通过复杂的逻辑指令在电厂中控系统进行了设置,确保自动运行,这是整个电力行业都明确的问题。如果夜间停运脱硫设施,那么将对脱硫系统造成严重损害,需要更大的投入去维修。

二是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简称CEMS)提供保障。为确保CEMS数据真实可靠,一般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第三方监测企业负责维护。每个季度环保部门对设备进行有效性审核,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传输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

三是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实时监控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DCS中除保存CEMS主要参数的历史数据,还保存环保设施主要运行参数(如脱硫系统的增压风机电流、供浆泵电流、浆液循环泵电流、浆液pH值等)的历史数据,且能在同一画面内调阅多个参数的历史趋势曲线。如果脱硫设施不运行又修改了CEMS参数,那么DCS各参数之间必定充满矛盾。

从环境指标分析,2015年全国74个城市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按照新的环境质量标准评价,达标城市比例为96%。而2005年,达到当时二级标准(60微克/立方米)的城市仅占77.4%。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酸雨恢复到上世纪90年代的水平,全国城市二氧化硫浓度基本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这些都是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最直接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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