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腕治污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国环保厅局长论坛发言摘登

2015-12-21 12:28 来源: 中国环境报

编者按:由本报等主办的“铁腕治污·厅局长论坛”12月19日在福州举行,与会嘉宾就新环保法实施前已存在的未批先建项目如何处理、环境执法会不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环保部门怎样对待执法阵痛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本报特摘登相关发言,以飨读者。

执法理念和管理理念必须转变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 汪冬青

本次生态文明论坛福州年会的主题是“新常态、新理念、新起点”。

首先,要领会新常态的内涵。总体看,新常态体现在3方面:一是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二是经济结构得到调整、改革和优化;三是发展的驱动力多元化,尤其是要以创新作为发展的最主要驱动力。围绕这一新常态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环保领域目前正面临着体制机制上的重大改革和优化,如省以下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要实行垂直管理等。这些体制机制的改革将带来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变化。

在新理念方面,我认为,环保管理理念和环境执法理念都需要创新。以一个真实的案件为例。不久前,在辽宁省的某市某区,检察院以渎职罪对几位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包括局领导)提起公诉。公诉的理由是排污费没有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收取,造成了国家预算内收入的流失。虽然这一案件尚未开庭,正在进行之中,但在河南山西等地也发生过类似事件。原本执法人员根据企业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其排污费,但是企业在年度生产过程中用煤量增加了,环保部门没有按照新的用煤量重新征收排污费,导致了国家的损失。因此,追究环保部门渎职罪。这种追究有没有道理呢?我们先关注一下,排污费制度是如何设计的?整个设计流程是:企业申报排污量,环保再进行核定,然后按照环保核定的数据,根据国家的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来计征排污费,最终金额是依据环保的核定计算出来的。环保部门没有进行重新核定,从而导致了排污费的流失和预算内收入的流失,就有渎职之嫌。这就引发一个问题,即我们在设计执法和管理制度的初衷是建立在什么理念的基础上?按照环保部门核定来征收排污费,就意味着我国的执法理念是设定在监管对象故意违法的基础上的。

税收制度与排污费征收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以个人所得税制度为例,税务部门根据个人的申报来计征个人所得税。然后税务部门再根据其力量和能力,每年规定0.1%或0.5%进行稽查。如果稽查发现个人申报不属实,就要追究个人偷税漏税的责任,从制度上杜绝违法和不守法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必予以重罚。在司法领域,“疑罪从无”已深入人心。这一理念假设放在环境执法领域,是否以守法为基础来设定执法、设定管理制度,值得我们认真反思。我们应该思考一系列问题,如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要如何监察?如果监管对象出现了问题,是否需要追究环保部门职责?如今,环境执法处在高压状态下,监管部门和企业往往是猫和老鼠的关系,因为这一对立的关系,管理效果自然不尽如人意。

现在迫切需要在环境执法领域改变原来的理念,坚持以守法作为基本理念,学习发达国家和我国其他相关部门的制度设计。目前,很多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被追责,跟我们最初的制度设计理念和制度设计的相关环境紧密相关。当前,执法理念和管理理念必须转变。只有实现了这种转变,才能使环境执法由被动转为主动,才能使执法更有效,才能让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形成伙伴的合力,摆脱现在诸多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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