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更多“区别”更少
中电新闻网记者:从近几届气候“马拉松”来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被逐渐弱化。您认为应如何强化这一原则?
李俊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作为体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历史责任的核心原则,始终左右着《公约》的谈判进程。
自“巴厘路线图”以来,发达国家始终希望能将“区别”抹平,强调共同责任,弱化差别责任,“捧杀”中印等新兴
市场大国。这主要体现在减缓、资金、透明度等制度规则和机制设计上的逐步趋同性。经过8年“缠斗”,现在无国家再反对原则本身,但在具体如何体现上仍有分歧,所谓“一区各表”。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应该说是中印等发展中国家最为关注的议题。去年的利马会议就此原则在新协议中的引用和表述
问题上一直僵持不下,最后采纳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各国不同国情”的方式。这为如何将双边共识转化成多边共识提供了借鉴。今年9月的《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再次重申了此表述,双方进一步认为应以恰当的方式在协议相关要素中体现“有区别”。11月的《中法元首气候变化声明》也提到了“达成一项富有雄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巴黎协议,以公平为基础并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不同国情”,与6月的《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表述一致。
当前自下而上的“自主贡献”模式体现“共同但有区别”最大的点在于如何在协议中列举或表述各国的目标,是以同一张表格的形式还是沿袭惯例采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分列的两张表格的形式,或者类似的处理方式。
全球自《公约》订立以来在经济发展、能源消费等方面确实发生了较大变化,但这些变化还不足以带来历史责任和国家性质的改变。这就需要在巴黎新协议中形成有关“共同”和“区别”的再平衡。简言之,就是“共同”会更多一些,“区别”会更少一些,比如在透明度机制上就会更加趋同,各国都有如实反映真实排放数据的责任,但在
减排和出资上仍将保留一定程度不同。
原标题:巴黎气候马拉松与中国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