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大会上扮演的角色吸引着全球的目光。
11月30日至12月11日,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法国巴黎举行。此次大会面临哪些棘手
问题,以及能否取得成功,都备受世人关注。
巴黎气候大会举世瞩目。本轮新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从2007年的“巴厘路线图”,经过哥本哈根的“滑铁卢”,到转轨“德班平台”,再到此次大会,已历时8年。
大会期间,中国
电力新闻网记者就各界关心的新协议法律约束力的覆盖范围、中国的贡献、资金等问题,采访了参加会议的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中心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
新协议是什么性质
中电新闻网记者:您认为巴黎气候大会将达成什么性质的新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持怎样的态度?
李俊峰:有关新协议法律约束力及其覆盖范围的讨论,始终是巴黎气候大会最为重要的关注点,因为此项内容关系到巴黎协议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效力问题——究竟是意愿性的松散协议,还是强制性的国际条约?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开幕式致辞中强调:“巴黎大会是为了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达成一个全面、均衡、有力度、有约束力的气候变化协议。”这也是欧盟、77国集团、非洲集团、小岛国集团等的一致立场,希望新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保障全球目标的最终实施和实现。法国总统奥朗德也多次呼吁:“我们没有退路,仅有美好的愿望和表态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在12月12日达成全球性、有区别、有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但是,在法律约束力的覆盖范围上存在不同意见。美国以国内政治决策体制为由强调,其可能接受部分有法律约束性的规定,但不会签署任何具有条约性质、需要提交参议院和国会审议通过的规定。美国国务卿克里称,巴黎气候谈判不会达成一项从法律上要求各国
减排的“条约”,这为各方对巴黎协议的期望浇上了一盆冷水。
为此,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表示,中国提出了“协议+决定”的务实建议,协议以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性安排为主要内容,同时考虑到各国国情不同,各国提交的自主贡献目标则可放到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中。这为巴黎协议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避免僵持的方案。各方最后都存在妥协的可能性,最终很可能达成一个具有部分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核心的、涉及各国减排目标的内容很可能以附表或其他文件的形式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