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设计及平台建设调研报告(全文)

2015-11-21 23:23 来源: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作者: 刘保晓,徐华清

《江苏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降低门槛,鼓励自愿报告


三是降低门槛,鼓励自愿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近三年内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要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较之于国家要求的将201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水平作为是否纳入报告门槛的依据,江苏省纳入报告的企业数量相对更多,门槛也更低。除适当调低门槛外,《管理办法》还明确提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重点单位的覆盖范围,增加报告主体数量。此外,也鼓励和积极推动其他企事业单位自愿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开发区和报告主体自行组织第三方核查。以上条款均体现了江苏省在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中扩大重点单位覆盖范围,鼓励自愿报告的政策导向,同时还兼顾了未来低碳园区等主体的报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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