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角色

2015-5-18 15:04 来源: 中国金融杂志 |作者: 张承惠

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引导作用


  第六,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引导作用。可以采取的措施:一是建立国家级“绿色金融专项基金”,资本金部分来自政府(污染罚款、环境税和财政收入划拨等),部分来自社会资本(包括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和其他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市场机构),通过引入激励机制,直接在股权层面撬动社会资本。二是要求现有政策性银行信贷进一步“绿化”,按照“赤道原则”调整业务流程和产品结构。同时政策性银行应在成为银团贷款牵头行时,对贷款用途有更清晰的导向,支持节能环保的投资项目,并要对被投资企业施加影响。在政策性银行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部门,主要负责对信贷对象和信贷组合进行基于绿色金融标准的评估。三是对现有政府系的各类基金(如社保基金、医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的投资活动增加社会责任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投资引领作用。■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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