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标准制定有何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再生
有色金属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从2002年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达269万吨,到2013年产量突破1073万吨,年均递增13%。2013年再生有色金属产量约占当年全国有色金属总产量的27%,再生有色金属工业已经成为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再生铜、铝、铅、锌4种金属占整个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95%以上。
目前,我国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总体格局呈金字塔型,中小型企业总产量约占行业总产量的一半以上。
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排放铅、砷、镍、镉、铬、汞等重金属以及二口恶英,环境风险高。我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对有色金属工业制修订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
2013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明确规定,重点控制区内的有色等六大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控制和消除POPs(含二口恶英)的污染,2001年我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二口恶英类污染源清单调查工具包》给出的二口恶英类污染源分类表中,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的生产列为二口恶英排放控制的重点行业。
目前,我国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综合类排放标准。
上述标准行业针对性不强,污染物控制项目存在缺失、限值宽松,与国外同类标准差距较大。制定此标准对于控制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促进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