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方法
三、考核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晋发改气候〔2013〕2418号文件制定的考核体系开展考核工作,须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自评估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本级考核方法如下:
1.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措施、目标完成情况、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落实情况。
(1)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对应,采用年度工作考核和规划累进完成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设置目标完成情况指标、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指标、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指标和相应的13项基础指标。依据设置原则对责任单位进行任务分解和分值分解。各责任单位要将相关指标纳入本单位考核体系。
“目标完成”情况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根据所属单位在能源消费分行业所占比重分解。包括本行业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
碳排放年度下降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按时间进度应达到的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均按目标完成率计分。
“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中“调整产业结构”指标按地区生产总值分行业所占比重分解,“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森林
碳汇”等三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和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情况,按部门所承担职能分解。
“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为定性考核指标,按部门承担责分解。包括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发展)规划制定与推进情况、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与考核制度建设情况、资金保障情况、技术研发情况、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等方面。
(3)考核结果。被考核单位全部完成其所赋分值,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考核程序
(1)单位自评。次年1月底前,市直相关部门按照“晋城市市本级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的要求准备各项考核材料,将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自评报告上报市发改委。
(2)初步审核。市发改委成立考核组,通过现场考核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市直相关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
(3)现场核验。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集中核查和重点抽查,形成考核报告。
(4)结果审定与公布。市发改委完成市直相关部门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