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15〕8号】全文

2015-5-6 20:09 来源: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3日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晋城市碳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1828号)、《山西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晋政发〔2012〕34号)、《山西省“十二五”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晋发改气候发〔2013〕2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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