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CCER《管理办法》对比分析及应把握好的四组关系

2023-7-10 11:07 来源: 重咨碳管家 |作者: 李强

CCER关键时间节点的变化


01
项目开工时间要求
     由2012年版本的2005年2月16日调整为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的项目。即由京都议定书生效时间调整为我国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正式建立的时间。

02
项目减排量计入期的要求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2020年9月22 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 5 年以内”,该条款是目前争议较大的内容。结合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对《办法》介绍和VCS等国际碳减排机制的做法,笔者认为该条款应该分开理解,前半句强调对减排量计入的起始时间的规定;后半句强调对减排量追溯期的规定。

      以2020年10月投入运行的某项目为例,若该项目申请登记时间为2027年10月,则减排量的计入开始时间最早只能追溯到2022年11月,前两年产生的减排量会因为项目申请登记时间滞后而导致不能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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