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CCER《管理办法》对比分析及应把握好的四组关系

2023-7-10 11:07 来源: 重咨碳管家 |作者: 李强

方法学制定及项目、减排量管理方式的变化


01
方法学来源的变化

     2012年版本方法学的备案主要包括CDM适用方法学转化和新开发方法学两种类型,均需要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后予以备案,该版本允许社会机构自行开发方法学。《办法》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方法学,不再由各方法学开发者申请备案。结合之前已发布的环办便函〔2023〕95号文,生态环境部在组织制定方法学过程中,在全社会范围内征集的方法学也将会成为今后方法学的重要来源,尤其是试点地区碳市场在运行期间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贴近社会发展现状、产生明显减排效益的方法学,在不同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下一步丰富项目类别创造了有利条件。

02
项目和减排量管理方式的变化

      《办法》将项目和减排量管理方式由2012版的“备案”调整为“登记”,将减排量的“核证”调整为“核查”,“审定与核证机构”也相应修改为“审定与核查机构”。措辞的变化深层次是管理方式的变化。《办法》在项目管理的部分取消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主管部门转报、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国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三个环节;在减排量管理的环节同样将涉及到的专家技术评估和主管部门审查两个环节取消。增加了对项目和减排量登记前的公示要求,强化了事中事后管理,提高了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的效率,体现了“放管服”改革要求。

03
对项目增加了唯一性要求

      根据《办法》,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该条款释放出较为明确的信号,即项目在可再生能源绿证(国内和国际)、VCS、GS等国际碳信用产品和各省市碳普惠机制下的地方碳信用产品中只能选择其一,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项目开发阶段减排量重复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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