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怎么理解和谈判ERPA《减排量买卖协议》?

2014-11-23 23:44 来源: 易碳家期刊

ERPA《减排量买卖协议》的买卖、交付与付款条款


买卖、交付与付款条款

 与ERPA下的其他条款相比较而言,买卖、交付与付款这些条款更类似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同类条款,因此其起草和谈判更多的取决于ERPA下各方的谈判实力和商业上的考虑。这也是为什么在IETA的ERPA 3.0下,这类条款被归类为商业条款(Commercial Terms)放置在附件二当中,由买卖双方商定。这些条款的类型和在商业上的合理性业界已经有很多讨论,这里不再重复。[25] 但ERPA的各方应当注意的是,虽然这些条款表面上看和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类似,但由于CDM这一机制本身的特殊性,导致在国际贸易当中一些成熟的惯例和安排无法在ERPA下实现。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经常通过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来解决买卖双方由于交货和付款无法同时进行所产生的风险,并且通过使用国际贸易术语通则(Incoterms)来划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的分担。这些成熟的惯例和安排,在目前的减排量交易市场,尚无法实现。这就使ERPA下的买卖交易风险分配更加不确定,也更加依赖于各方的谈判实力和谈判技巧。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看到实务当中ERPA下的交付方式和付款方式似乎更加简单。卖方通过将CER转入买方登记账户后,交付即告完成。而付款通常在交付后的一定时期内完成。如果买方不提供付款担保的话,卖方无疑面临更大的风险。实际上,卖方除了要求买方提供付款担保之外(当然,这可能比较不容易),还应当注意利用英国合同法下一个对卖方很有利的条款来平衡风险,保护自己。这就是货权保留条款(retention of title)。[26] 通过在ERPA当中适当规定卖方对CER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完全付清所有货款后才转移给买方,卖方就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买方不按合同付款的风险。当然,如上文所说,关于减排量所有权的问题到现在也并没有完美的答案,但这不影响通过合同条款对其做变通的描述和规定,从而明确卖方对其所享有的权利。也很自然,单单是货权保留条款并不足以防止买方自行处置已经交付了的CER,原因很简单,在通常的交付安排下,买方付款以前,CER就已经进入到它的账户了。但买方在这种情况下要成功转卖或者是以其它方式处置CER,并非容易的事情。一方面法律有大的原则来限制买方在这种情况下的转卖,[27] 另一方面,上文说过ERPA的特点之一就是买方很多是金融机构,一方面它们要受制于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28] 另一方面,他们如果要转卖CER的话,通常新的买方也会要求其对CER的货权做陈述和保证。这种情况下,他们甘冒风险,做误述(misrepresentation)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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