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怎么理解和谈判ERPA《减排量买卖协议》?

2014-11-23 23:44 来源: 易碳家期刊

ERPA《减排量买卖协议》都有哪些特点


 ERPA的特点

ERPA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CDM本身的特点决定了ERPA所适用的交易必然是跨境的交易。但与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较,ERPA至少具有以下特点:

 可适用的法律框架的缺失。碳交易的“商品”——减排量,本身并非有形的货物。因此使得为了简化交易成本而经过多年努力发展起来的国际贸易公约和惯例无法直接适用于碳交易。[1] 而CDM本身就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制度创新,因此,各国的国内法也并未专门针对CDM碳交易提供直接的法律框架。一些在碳交易设想之时就产生的法律问题,例如减排量的所有权(title)问题,即使到了今天,也没有完美的答案。这使得ERPA的演变和发展更多的有赖于买卖双方和他们的律师的创造。最早试水的一方就可能开辟出有利于自己的航道来。

 金融买家的巨大影响。金融行业的买家主导了CDM交易框架的设立,从而在很多方面影响了ERPA的形式和内容。与一般国际买卖不同,CER的买方相当多的是西方的大的金融机构,而中国则是纯粹的CER出口国。金融机构将其在金融交易中一些常见的概念和框架引入到了ERPA当中来,从而使ERPA比一般的国际买卖合同更加复杂化。[2]

 英国法(English law)的统治地位。[3] 也正是因为以上原因,ERPA更多的是由买家的律师起草,而在管辖ERPA的准据法方面,英国法占据了统治性的地位。这既有大部分金融买家都在欧洲的原因,也因为英国法在国际商业交易,特别是金融交易当中长期以来占据的统治性地位。现有的一些ERPA的范本,有的是直接将英国法作为了默认的准据法,有的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英国法作为准据法,但也是用英国法下常用的概念和商事合同架构来起草的。而在实践当中,英国法几乎已经成了ERPA通行适用的准据法。从英国法的角度来分析和理解ERPA,并且在实践中灵活运用英国法实务的工具和技巧,就成为谈判出一个好的减排量交易的关键。

 为了建立相对标准的CDM交易的法律文件,一些机构比较早就开始了制定ERPA的示范文本,期望其能够成为市场选择的标准文本。这其中包括了国际减排交易协会(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ssociation, IETA)2004年发布的ERPA 2.0和2006年发布的ERPA 3.0和Code of CDM Terms 1.0,[4] 世界银行的原型碳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 PCF)的CER和VER的通则(General Terms),荷兰政府的《核证减排额采购招标协议》(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Unit Procurement Tender, CERUPT), 以及在稍近的2007年,一些主要由第三世界国家的律师起草的《核证减排量买卖协议》(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CERSPA)。这些示范文本或者是标准文本各有特色,并且在不同程度上较多地反映了买家或者是卖家的利益。[5] 但这些文本也各有优劣。IETA的ERPA作为最早的标准化的示范文本,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使用,但即使是IETA参与ERPA起草的成员,也承认ERPA2.0在反映卖方利益上是不够的。[6] 而CERSPA虽然旨在创造更加平衡的,对买方更加有利的框架,并且这些努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了许多条款当中,但其中也包含了一些从实际效果上对卖家不见得有利的条款。[7] 从实际情况来看,IETA的ERPA范本,特别是ERPA2.0,目前看来已成了市场经常使用的主要参照。这些示范文本形式和内容虽有不同,但基本上都包含了定义、前提条件、陈述与保证、买卖方义务、违约与解约、CER交付与货款支付以及与CDM项目运营相关的条款(例如项目的注册、监测、核查、核证、CER的签发)。这里就其中一些主要条款逐一分析。以下凡提及ERPA,除非特别指出是IETA的示范文本,均是泛指减排量的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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