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PA《减排量买卖协议》的陈述与保证条款(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陈述与保证条款
陈述与保证条款(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有时又称为保证条款(Warranties),是英国法(特别是买卖法)的独特制度设计,也是ERPA下常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简而言之,就是对事实的陈述,而这些事实是用来劝诱对方订立合同,而对方也基于对这些陈述的依赖而订立了合同。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应用是与英国合同法下一个重要的概念——误述(Misrepresentation)——联系起来的。一旦陈述的内容不实,就构成了误述,而被误导的一方,就可以根据立法的规定[15]或者是普通法的原则,[16] 撤销合同和/或主张损害赔偿。
在ERPA当中规定陈述和保证条款,可以实现多个目的。在谈判中可迫使另一方披露相关的信息和问题,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现相关的陈述虚假不实,可以主张违约赔偿并在严重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此外,通过将一方的陈述并入合同,可以让依赖该陈述的一方获得更多的救济方法,因为他不仅而且可以主张对方违约,从而获得违约赔偿,还可以选择依照上述立法的规定或是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则,撤销合同。[17]
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同,ERPA下的陈述和保证条款通常很广泛,而且卖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一般也比买方的多。通常可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所谓的合法性陈述(legal representations),另一类是所谓的商业性陈述(commercial representations)。合法性陈述一般包括对合同方订约的行为能力(capacity),设立和存续的合法性、合同义务的有效性等的陈述和保证,而商业性陈述通常是对与合同方相关的事实的更进一步、更细致的陈述和保证,包括无诉讼、无重大不利变化(material adverse change)、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title)以及无权利负担(encumbrance)等等的陈述和担保。现有的一些示范性的ERPA下的陈述和保证条款都包括了这些内容,但在形式和侧重点上有所不同,既有买方和卖方各自陈述的(例如IETA的ERPA 2.0和
CDM Terms 1.0),也包括双方统一陈述然后再各自陈述的(例如CERSPA1.0)。由于陈述和保证条款在ERPA中的重要性,一方在做出陈述和保证之前,需要仔细考虑能否做出这些陈述和保证,以及怎样做出才合适。在谈判陈述和保证条款时,除了要了解这些条款的法律意义之外,以下几点应当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