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2014-10-4 17:33 来源: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

广东碳市场其它交易事项


第四章 其它交易事项
第一节 价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实行价格引导制度。广碳所当日开盘价为挂牌点选交易方式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首个交易日开盘价参考首次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的成交价确定),收盘价为挂牌点选最后10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成交不足10笔的,以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当日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收盘价。
第二节 交易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广碳所按规定可以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暂停、恢复、终止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广碳所暂停交易:
(一)因交易系统技术故障、非法侵入和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出现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交易量超过一定范围或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形;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广碳所认定的需要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暂停交易情形消除后,广碳所可以决定恢复某种交易或整个交易系统的交易。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时间和方式由广碳所决定。
第三十八条 暂停交易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任何申报;待暂停交易恢复后,暂停前的指令进入正常的交易程序。
第三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因交易期届满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再具备交易条件的,广碳所及时终止其交易。
第四十条 交易参与人因交易暂停、恢复、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广碳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四十一条 广碳所每个交易日根据需要发布碳排放权交易即时行情
第四十二条 广碳所定期编制相关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并通过广碳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及时公布。
第四十三条 广碳所公开的各种信息供交易参与人、政府有关部门使用。未经广碳所许可,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引用及传播。
具体信息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广碳所实行风险控制制度。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广碳所设立包括风险管理、交易运营、法律等在内的风险控制部门,建立职责明确、权责统一、制衡高效的一系列制度、组织、流程等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广碳所实行风险控制的警示制度、交易行为的检查制度、交易情况的报告制度、交易能力建设的培训制度以及交易信用记录制度。
第四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实行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
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是广碳所按照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注册登记系统的相关要求对会员或会员客户配额的当日交易量与累计持有量进行限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条 广碳所对挂牌竞价交易和挂牌点选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开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如交易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广碳所对单向竞价交易不设涨幅限制。
具体风险控制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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