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2014-10-4 17:33 来源: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

广东碳市场交易监督


第七章 交易监督
第四十九条 广碳所依法接受交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广碳所依据本规则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过程及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具体交易监督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八章 交易纠纷处理
第五十条 交易参与人之间发生交易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广碳所申请调解。相关交易参与人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广碳所查阅。
第五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向广碳所报告。如有必要,广碳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五十二条 由当事人书面向广碳所申请调解的,广碳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的纠纷涉及到广碳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五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广碳所信息的,应当向广碳所交纳相应的交易经手费、信息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的收费明细和收费标准按照广碳所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 涉及广碳所与综合会员和经纪(代理)会员的佣金分成办法,由广碳所和会员另行规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交易活动中,为维护各方权益,形成竞争机制,反对和抵制任何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等行为,确保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有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广碳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按照广碳所的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的规定参与交易活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义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广碳所负责解释,广碳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广碳所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则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广碳所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对相关交易参与人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述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
CHINA EMISSIONS EXCHANGE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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