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欧盟气候立法对我国碳中和立法的启示

2021-12-13 08:18 来源: 嘉润律师 |作者: 赵建军陈凯珊徐娇

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现有的法律框架


我国宪法将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国家义务,对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解释可以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间接依据。在1978年宪法中就写入环境保护。2018年修正宪法,在序言中加入了“生态文明”,涵盖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和“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丰富了宪法中与生态环境有紧密关联的内容。上述内容与宪法总纲中的第9条、第26条和第89条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宪法规范,也推动了我国宪法从“环境宪法”到“生态宪法”的转型和跃进。[5]

在法律层面,以与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关联的紧密程度为标准,我国现有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可分为四类。其一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性法律:以污染防治法体系和生态保护法体系中的立法为主,前者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后者包括森林法、草原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其中《森林法》第一条将“调节气候”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其二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性规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中央层面的专门立法仍存在空白,正在由政策向法律渐次转化。其三是能源法体系中的单行法:节能减排方面,如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方面,如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等。其四是关联法律中的准备,如可促进落实绿色技术开发和转让的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气象法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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